婚前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子不一定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另一方不能證明共同出資的,則
婚前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子不一定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另一方不能證明共同出資的,則房產就按照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如果另一方能夠證明自己的出資行為的,則房子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房產歸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如何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的分割達成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