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與總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創(chuàng)新合并兩種形式。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或法令歸并為一
分公司不能與總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創(chuàng)新合并兩種形式。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約或法令歸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由于分公司只是總公司下設(shè)的分支機構(gòu),在業(yè)務、資金、人事都諸多方面均受總公司管轄,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其無法與總公司合并。
總公司和分公司是不是同一法人???
分公司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分公司通常情況下只有負責人,在分公司違規(guī)運營的情況下,分公司的負責人和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對直接追責。但是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我們通常所說的分公司法人代表其實就是分公司負責人,在分工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來看說負責人跟總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一個人。
因此,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分公司與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shè)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shè)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shè)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