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定輕微瑕疵時要求滿足三個要件:一、屬于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瑕疵,其他程序瑕疵不可適用本條;二
法院在判定輕微瑕疵時要求滿足三個要件:
一、屬于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瑕疵,其他程序瑕疵不可適用本條;
二、要求該瑕疵輕微,以是否會導致各股東無法公平地參與多數意思的形成以及獲取對此所需的信息為判定標準;
三、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又可以區(qū)分為是否對決議的結果產生實質影響和對股東的表決權產生實質的影響。
若符合此三個要件,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駁回股東的撤銷決議的請求;反之,法院則支持股東的撤銷要求。
股東會表決方式有瑕疵撤回如何處理
股東會表決方式如果有輕微瑕疵能否撤銷要分情況。如果股東會表決的方式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股東會表決方式或者召集程序僅有輕微瑕疵的,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起訴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則可以支持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第四條,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