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自公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guī)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新公司法注冊資金要求
新公司法注冊資金要求有:
1.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的要求;
2.將注冊資金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3.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根據(jù)《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guī)定,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