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司法雖然規(guī)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一種出資方式,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土地制度,公民不想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也需要經過嚴格的限制和審批,對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的適用也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因此采用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需要嚴格謹慎的進行,小
公司法雖然規(guī)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一種出資方式,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土地制度,公民不想有
土地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也需要經過嚴格的限制和審批,對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的適用也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因此采用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需要嚴格謹慎的進行,小編為您總結了一些用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必備條件和一些相關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條件
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
在中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yè)或公司對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業(yè)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yè)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2.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征用的途徑變?yōu)閲型恋兀購膰沂掷锿ㄟ^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后,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3.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
在中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為各種社會組織基于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里無償取得,后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
土地出讓金
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為,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對外投資。
4.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因使用者的經營行為,土地使用權經常會背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這種土地使用權不僅在權利的行使和處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fā)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如用于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出資的土地不應背負權利的負擔,而且,在出資之后,出資人亦應繼續(xù)承擔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一、公司法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
公司注冊
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結論:
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工商規(guī)定
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二)在驗資或申請工商登記時,驗資機構或投資人發(fā)現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基準日時的資產狀態(tài)、使用方式、市場環(huán)境等方面發(fā)生顯著變化,或者由于評估假設已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投資人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三、國資委相關規(guī)定
1、企業(yè)國有資產法
第四十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第五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評估有關資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評估執(zhí)業(yè)準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托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負責。
結論
: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需進行評估;與工商規(guī)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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