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分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某明因收受賄賂款14.36萬元,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這是記者3月19日從烏魯木齊市中院了解到的。...
中國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塔河分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某明因收受賄賂款14.36萬元,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
有期徒刑
10年,
剝奪政治權利
1年。這是記者3月19日從烏魯木齊市中院了解到的。
張某明,44歲,研究生學歷,曾任中國石化集團西北石油局塔河油田石油化工廠副廠長、中石化塔河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今年2月1日,烏魯木齊沙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了張某明的7起犯罪事實:2004年8月至9月,張某明在擔任中石化塔河化工廠副廠長期間,收受供應商新疆阿克蘇地區(qū)鍋爐檢驗所駐庫車技術服務部經(jīng)理趙某3萬元;另6起犯罪事實是張某明在擔任中石化塔河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現(xiàn)金及物品共計11.36萬元,后張某明退賠全部贓款、贓物。
烏魯木齊沙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張某明犯
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宣判后張某明向烏魯木齊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量刑過重。經(jīng)烏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