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導讀:《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qū)別具體為:...
導讀
:《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qū)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
債權債務
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yè)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tǒng)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yè)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yè)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yōu)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對設立分公司規(guī)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
財務會計制度
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jié)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yè)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tǒng)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qū)別在于: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fā)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我國稅法也規(guī)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并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
企業(yè)所得稅
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yè)可能發(fā)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后,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yè)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么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yè)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yè)的業(yè)務發(fā)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并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guī)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校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yōu)惠和其他經營優(yōu)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fā)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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