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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瑕疵

一、公司設立瑕疵如何辦1、公司的設立瑕疵是指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但是公司設立的實質要件有瑕疵。具體表現為公司設立時缺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之一。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二、公司設立瑕疵有哪幾種情形1、股東瑕疵。這主要表現為股東人數瑕疵以及股東資格瑕疵。就股東人數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東最低人數的瑕疵,亦有高于股東最高人數的瑕疵。盡管世界范圍內已普遍允許一人公司的設立與存續(xù),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為一人股東的虛擬而使得該公司的股東低于一人股東人數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說,有些國家對其公司股東的最低人數仍然有著更高的要求。2、資本瑕疵。這一方面的瑕疵表現受資本模式的影響較大。在實收資本模式或者折衷資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設立時的最低資本額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實繳資本到位,有時還要求相應的部門以及人員對出資的真實進行驗資,從而使得此類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fā)的瑕疵公司情形較為普遍。而授權資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設立很少有最低資本額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應繳資本比例以及驗資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設立盡管也需要注明資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會因為股東所繳資本的多寡而難以成立,因而授權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fā)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見。3、章程瑕疵。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載事項或所載事項與法律存有沖突之情形。具體又可分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稱瑕疵以及其它必載事項瑕疵。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螢火法務網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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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1、欺詐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情節(jié)不嚴重的,應當維持其公司登記效力。只要公司獲得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法人人格即應得到維持,公司設立不應當被認定為無效,而是應當進行瑕疵補正。2、欺詐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之效力可追溯至行政行為作出之日,公司登記被撤銷之后,公司登記之行為自始無效。3、欺詐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瑕疵設立之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因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而滅失,只是失去了其營業(yè)資格,瑕疵公司的設立仍屬有效。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二、公司設立失敗的情形1、如果設立失敗,同樣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又應該怎樣承擔呢?設立失敗是指公司沒有能夠完成設立行為的情形??赡苁且驗橥顿Y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發(fā)起人在申請公司注冊登記之前決定停止公司設立活動;也可能是因為發(fā)起人未能就出資方式、組織人員選任等內容達成一致,于是終止合作不再繼續(xù)公司設立活動等。但最為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設立在條件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記機關以合法理由不予登記,拒絕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因而使得公司設立行為沒有能夠全部完成。這時,發(fā)起人之間的生態(tài)系統(tǒng)本質上是合伙關系。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沒有新的獨立的法人人格承擔設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發(fā)起人對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發(fā)起行為所產生的、并非專屬于成立后公司的權利,也分別或共同對第三人主張權利。2、總之,對于公司發(fā)起人所代表公司締結的契約,公司在成立之后是否應當就此契約對第三人承擔義務和責任,應當根據既要保護公司發(fā)起人設立公司的積極性又應當保護所設立的公司利益不受損害的原則來決定。防止發(fā)起人借助公司設立之機,從事欺詐行為,追求個人利益,并因此而損害公司利益;也不要使公司發(fā)起人因承擔過重責任,創(chuàng)設公司的積極性受到阻滯。只要公司發(fā)起人在發(fā)起和設立公司過程中善意而為,對公司承擔了受托人所承擔的義務,沒有追求不當利益,發(fā)起人以擬設立公司名義與第三人締結的契約就可以由成立后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發(fā)起人無須就此契約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螢火法務網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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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瑕疵及后果中責令改正的情形有哪些公司設立過程中有瑕疵的,公司登記機構責令改正的情形包括: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第一百九十九條【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二、公司設立登記材料要準備哪些根據先照后證的原則,設立公司在工商局要提交的材料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及指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股東為企業(yè)法人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yè)法人的,提交事業(yè)法人登記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5、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設立瑕疵的,由公司登記機構責令改正。設立瑕疵的情形包括: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螢火法務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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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瑕疵是什么意思所謂公司設立瑕疵,是指已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獲營業(yè)執(zhí)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實體要件或者程序要件,從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法律現象。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就是關于公司設立瑕疵的相關介紹,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在設立公司過程中應該注意程序和法律規(guī)定要件的完備,加強審查,減少瑕疵情況的出現,對于公司的設立才能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螢火法務網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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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瑕疵司法解釋如何規(guī)定我國《公司法》對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確,但根據《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fā)給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斷出來我國采用的是“結論性證書原則”,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實際問題,在營業(yè)執(zhí)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無效、撤銷前,承認公司的法人格。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也是如此處理的。這樣作,也是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設立瑕疵的最核心問題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和穩(wěn)定性的問題,公司設立的瑕疵直接導致了公司擬制人格的瑕疵,表現在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能甚至是和權利能力的缺陷。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咨詢螢火法務網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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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設立是指由于發(fā)起人或其他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設立行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從而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由于公司非自然主體,而是法律擬制的主體,且一旦成立就會對經濟生活產生較之自然人更大的影響,因而各國法律對于公司之成立在實體與程序方面都規(guī)定甚嚴,以市場準入之嚴格性來保護交易安全。然立法之理性并不能確保實踐之理性,瑕疵設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規(guī)定,盡管我國公司法理論界主張規(guī)定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的呼聲很高,但新修訂的公司法依然延續(xù)了舊公司法的做法,沒有在立法中對此問題作出規(guī)定,這不得不說是一個立法上的遺憾。公司瑕疵設立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主觀瑕疵。是指發(fā)起人或股東個人的設立行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發(fā)起人或股東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發(fā)起人或股東沒有行為能力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發(fā)起人或股東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發(fā)起人或股東明知其行為將侵害債權人利益而作出的設立意思表示等。(2)客觀瑕疵。是指設立行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現為設立行為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例如,設立目的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發(fā)起人或股東不足法定人數;章程必須記載事項欠缺或記載違法;發(fā)起人未認足、繳足出資;公司組織機構不符合法律要求等。(三)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瑕疵設立的效力規(guī)定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做了明確規(guī)定,如果公司在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情況下被公司登記機關注冊登記或者如果公司雖然具備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但是沒有完全履行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公司仍然被有關公司登記機關注冊登記,公司即存在設立瑕疵。此時,公司設立瑕疵具有何種效力,是否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我國《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卻在兩個條款中暗含承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有效性。如規(guī)定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可以看出,根據規(guī)定規(guī)定,公司并不因為設立時不具備最低注冊資本而無效,只要有限責任公司獲得了法人人格,則即使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所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公司仍然有效設立,公司債權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不得以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最低注冊資本為由而主張公司設立無效。但他們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根據規(guī)定來承擔資本的補充責任。同時,規(guī)定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此條規(guī)定表明,在我國,即便公司設立違反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只要公司獲得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法人人格即應得到維持,公司不應當被宣告無效。公司設立失敗是指發(fā)起人在籌辦公司設立的事務之后,由于主觀或客觀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終沒有成立。這主要是公司設立過程中,沒有依法運作而導致的必然結果。公司未完成設立行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為常見的原因是公司設立在條件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記機關依合法理由拒絕予以登記,拒絕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因而使得公司設立行為未能全部完成。公司設立失敗的形式公司設立失敗包括公司設立不能和公司設立無效兩種形式。1、公司設立不能,所謂公司設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公司不能成立。2、公司設立無效,所謂公司設立無效是指,已經登記注冊,即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設立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導致公司成立無效。公司設立失敗的相關責任1、連帶賠償責任,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fā)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fā)起人)承擔。由于發(fā)起人之間的關系近似于合伙關系,因此各國或地區(qū)的公司立法多規(guī)定對此準用合伙的有關規(guī)定,即由發(fā)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在采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fā)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于發(fā)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所以,我們能夠發(fā)現公司設立失敗和設立限此時有一定區(qū)別的,其最主要區(qū)別在于其公司是否成立,其相關證書是否頒發(fā)。以上是螢火法務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遇到復雜的法律問題,螢火法務網也向您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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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司瑕疵設立? 公司瑕疵設立是指由于發(fā)起人或其他人在 公司設立 過程中的設立行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從而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由于公司非自然主體,而是法律擬制的主體,且一旦成立就會對經濟生活產生較之 自然人 更大的影響,因而各國法律對于公司之成立在實體與程序方面都規(guī)定甚嚴,以市場準入之嚴格性來保護交易安全。 然立法之理性并不能確保實踐之理性,瑕疵設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規(guī)定,盡管我國公司法理論界主張規(guī)定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的呼聲很高,但新修訂的公司法依然延續(xù)了舊公司法的做法,沒有在立法中對此問題作出規(guī)定,這不得不說是一個立法上的遺憾。 二、公司設立登記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股東瑕疵。這主要表現為股東人數瑕疵以及股東資格瑕疵。就股東人數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東最低人數的瑕疵,亦有高于股東最高人數的瑕疵。 2、資本瑕疵。這一方面的瑕疵表現受資本模式的影響較大。在實收資本模式或者折衷資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設立時的最低資本額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實繳資本到位,有時還要求相應的部門以及人員對出資的真實進行驗資,從而使得此類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fā)的瑕疵公司情形較為普遍。 而授權資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設立很少有最低資本額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應繳資本比例以及驗資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設立盡管也需要注明資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會因為股東所繳資本的多寡而難以成立,因而授權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fā)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見。 3、章程瑕疵。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載事項或所載事項與法律存有沖突之情形。具體又可分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稱瑕疵以及其它必載事項瑕疵。 三、公司設立登記瑕疵的處理 1、考量大多數人意見,認為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應持續(xù)存在,否則就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造成彌天災難,出發(fā)點是犧牲少數人利益而維護大多數人利益。 2、嚴格依照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去處理,理論依據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受到損害,如果法律不對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就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 實際上,無論是維護少數人利益,還是維持企業(yè)存續(xù),兩者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一個是維護交易動的安全,一個是維護存續(xù)靜的安全。都是為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在各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利益的分配。這兩種處理辦法都是合理的。關鍵應當對兩種方案進行一下平衡。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設立登記瑕疵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資料。從另一方面來看,公司是按照正規(guī)程序進行的登記,公司也具備 法人 資格,因此即使在設立的過程中存在了一小部分的瑕疵是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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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理解公司設立瑕疵的概念 所謂 公司設立 瑕疵,是指已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獲營業(yè)執(zhí)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實體要件或者程序要件,從而使公司 法人 人格存在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法律現象。公司瑕疵設立在公司實踐中經常發(fā)生,也因此而產生大量的法律糾紛,而目前我國公司法還沒有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調控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應有經濟機能的發(fā)揮,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設立制度仍是我國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務。 二、公司設立瑕疵的特點 公司設立瑕疵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公司已經登記成立;第二,已成立的公司仍存在著瑕疵,使得公司法人人格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第三,瑕疵產生且僅產生于公司設立過程中。 三、公司瑕疵設立的情形 (1)主觀瑕疵。是指發(fā)起人或股東個人的設立行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發(fā)起人或股東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發(fā)起人或股東沒有行為能力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發(fā)起人或股東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發(fā)起人或股東明知其行為將侵害債權人利益而作出的設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觀瑕疵。是指設立行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現為設立行為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例如,設立目的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發(fā)起人或股東不足法定人數;章程必須記載事項欠缺或記載違法;發(fā)起人未認足、繳足出資; 公司組織機構 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公司設立瑕疵的最核心問題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和穩(wěn)定性的問題,公司設立的瑕疵直接導致了公司擬制人格的瑕疵,表現在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能甚至是和權利能力的缺陷。這也是公司設立瑕疵導致法律糾紛不斷的原因之一。 以上就是“怎么理解公司設立瑕疵的概念”的全部內容,對于中國而言,法律沒有系統(tǒng)的建立起瑕疵設立公司的救濟制度,但是公司法傾向于采取商事形式主義來保護整體的商事交易安全,即盡量采取補救的措施來解決設立過程中出現的瑕疵。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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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 因此,可以看出,根據第28條規(guī)定,公司并不因為設立時不具備最低注冊資本而無效,只要有限責任公司獲得了法人人格,則即使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所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公司仍然有效設立,公司債權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不得以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最低注冊資本為由而主張 公司設立 無效。但他們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根據第28條來承擔資本的補充責任。 同時,第199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此條規(guī)定表明,在我國,即便公司設立違反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只要公司獲得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法人人格即應得到維持,公司不應當被宣告無效。 二、公司設立的方式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fā)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fā)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fā)行的股份由發(fā)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fā)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發(fā)起設立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明確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fā)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fā)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復雜設立”,是指發(fā)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fā)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guī)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fā)起人認購公司應發(fā)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彼?,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fā)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guī)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fā)起人完全憑借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guī)定了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中國的規(guī)定比例是35%。 三、公司設立登記程序 公司設立人首先應當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 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作為申請人。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⑸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及其相關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 ⑹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⑺載明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⑼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⑽公司住所證明; 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⑸發(fā)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 ⑹發(fā)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⑺載明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chuàng)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fā)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對于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 由此可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文件-方面其實是一樣的要求,只是相關法律文件的簽署人的稱謂不同而已:在前者稱為股東,在后者則稱為發(fā)起人。當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創(chuàng)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公開發(fā)行股票的,還需提交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司設立存在著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是有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公司不應當被宣告無效。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guī)黻P于我國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相關知識。若大家還有其他疑問亦或是其他問題,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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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瑕疵的概念 公司設立 瑕疵,是指公司雖然在形式上已經成立(已經登記并且獲得了營業(yè)執(zhí)照),但實質上存在未能滿足公司成立的法定條件、程序或者其他違反強制性法律要求的情形。 二、公司設立瑕疵后果 《公司法》第198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中國實證法目前對設立瑕疵的規(guī)定并不精細化,如何處理存在設立瑕疵的公司、如何救濟均未明定,唯一可資遵循的規(guī)范基礎為《公司法》第198條,但該規(guī)定在面對復雜的設立瑕疵情形時卻捉襟見肘,需要結合相應的理論知識進行重新梳理與分析。本文主要論述的話題就是公司設立瑕疵。 公司法理論將公司設立瑕疵類型分類兩類:主觀瑕疵和客觀瑕疵。 主觀瑕疵是指基于公司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原因或者其意思表示有缺陷而存在的瑕疵。如: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沒有行為能力或者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故意以欺詐他人為目的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客觀瑕疵是指設立行為本身存在瑕疵。違反實質條件,如:股東或者發(fā)起人(不符合法定人數),出資瑕疵(出資的認繳或者認購方面), 公司組織機構 不符合法定條件,無公司住所或者住所不實。違反程序條件,如:公司章程(缺少必須記載事項/記載事項違法)提供虛假產權轉移證明,缺少必要的審批手續(xù),違反其他強制性的規(guī)范,如:股東以及發(fā)起人違反《公務員法》關于禁止公務員從商的規(guī)定,設立公司違反公共政策或者公序良俗(比如設立個公司開賭場等)。 公司設立瑕疵的規(guī)范基礎為《公司法》第198條。該條以開放式地列舉了三類公司瑕疵的方式:虛報注冊資本,提供虛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 三、如何規(guī)避公司設立瑕疵 對于中國而言,法律沒有系統(tǒng)的建立起瑕疵設立公司的救濟制度,但是公司法傾向于采取商事形式主義來保護整體的商事交易安全,即盡量采取補救的措施來解決設立過程中出現的瑕疵。如瑕疵設立公司中存在的虛假出資、未履行出資或者抽逃全部出資、公司章程存在瑕疵、住所瑕疵、名稱瑕疵等均未直接使公司本身無效。 故而,對于中國法上的瑕疵設立公司的效力,可以采取的方案是:瑕疵設立公司推定有效,并輔之以多元的瑕疵補正措施以及相應的責任承擔方式。但是也要區(qū)分可補正的瑕疵與不可補正的瑕疵。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無法依賴公司補正機制解決問題:公司設立違反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序良俗且無法補正的。公司設立行為存在嚴重欺詐行為且無法補正的。公司設立行為存在瑕疵且怠于補正。 綜上所述,實證法上對于公司設立瑕疵的規(guī)定是很粗疏的,缺乏系統(tǒng)性的且可操作性強的法律勢必會使得實踐中大家都摸不著頭腦。以上便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如何規(guī)避公司設立瑕疵”全文。如果您還有關于這個方面的疑問,歡迎您到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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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 瑕疵的概述 所謂 公司設立 瑕疵,是指已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獲營業(yè)執(zhí)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實體要件或者程序要件,從而使公司 法人 人格存在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法律現象。公司瑕疵設立在公司實踐中經常發(fā)生,也因此而產生大量的法律糾紛,而目前我國公司法還沒有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調控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應有經濟機能的發(fā)揮,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設立制度仍是我國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務。 二、公司設立瑕疵的具體內容 公司瑕疵設立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主觀瑕疵。是指發(fā)起人或股東個人的設立行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發(fā)起人或股東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發(fā)起人或股東沒有行為能力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發(fā)起人或股東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發(fā)起人或股東明知其行為將侵害債權人利益而作出的設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觀瑕疵。是指設立行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現為設立行為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例如,設立目的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發(fā)起人或股東不足法定人數;章程必須記載事項欠缺或記載違法;發(fā)起人未認足、繳足出資; 公司組織機構 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三、公司設立瑕疵相關法條 我國《公司法》對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確,但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斷出來我國采用的是“結論性證書原則”,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實際問題,在營業(yè)執(zhí)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無效、撤銷前,承認公司的法人格。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也是如此處理的。這樣作,也是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征求意見稿》中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公司設立無效的民事判決,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動的效力”。也就是說,在被宣告無效之前,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認的。本《征求意見稿》再次確認了我國關于瑕疵公司人格的一貫立場。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公司設立瑕疵相關法條的相關內容。公司設立瑕疵的最核心問題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和穩(wěn)定性的問題,公司設立的瑕疵直接導致了公司擬制人格的瑕疵,表現在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能甚至是和權利能力的缺陷。如果您在這一方面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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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瑕疵及后果 關于 公司設立 瑕疵的存在較大的爭議,有三種,一是瑕疵設立有效,一種是無效,一種是可行政撤銷。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如果公司設立瑕疵時,則把此權利交付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撤銷,故我國采取的是可行政撤銷的。 我國公司法對此規(guī)定是,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流程 第一步:企業(yè)名稱預核準(工商管理局)。需要資料: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證明;投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第二步:去銀行開立驗資用臨時存款賬戶。 第三步:注入資本并驗資。 第四步:正式登記(工商管理局):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公司章程;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驗資證明;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董事、監(jiān)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住所使用證明;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前置審批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五步:辦理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六步:申請開立企業(yè)基本存款戶。 三、公司設立失敗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企業(yè)設立失敗,須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對于公司制企業(yè),發(fā)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fā)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fā)起人)承擔。 由于發(fā)起人之間的關系近似于合伙關系,因此各國或地區(qū)的公司立法多規(guī)定對此準用合伙的有關規(guī)定,即由發(fā)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 在采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fā)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連帶責任 。至于發(fā)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以上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公司設立瑕疵及后果的內容,公司設立瑕疵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無效的,一種是可行政撤銷,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是很可能會進行撤銷的,這樣公司注冊就不具備法律效力,若您還有什么法律上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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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瑕疵相關法條是什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 、公司設立成功的情形。從發(fā)起人設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內的公司雛形,稱為設立中公司。設立中公司的最終目的在于設立一個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它與設立后的公司密不可分。發(fā)起人,是指為了設立公司通過發(fā)起協(xié)議組成的團體其權限范圍是與公司設立有關的行為,在此權限范圍內發(fā)起人可以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進行對外活動,如簽訂合同等等。不同情況下合同權利與義務由誰承擔首先要弄清楚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 2 、公司設立失敗的情形。如果設立失敗,同樣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又應該怎樣承擔呢?設立失敗是指公司沒有能夠完成設立行為的情形??赡苁且驗橥顿Y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發(fā)起人在申請公司注冊登記之前決定停止公司設立活動;也可能是因為發(fā)起人未能就出資方式、組織人員選任等內容達成一致,于是終止合作不再繼續(xù)公司設立活動等。但最為普遍的原因是公司設立在條件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記機關以合法理由不予登記,拒絕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因而使得公司設立行為沒有能夠全部完成。這時,發(fā)起人之間的生態(tài)系統(tǒng)本質上是合伙關系。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沒有新的獨立的法人人格承擔設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發(fā)起人對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因發(fā)起行為所產生的、并非專屬于成立后公司的權利,也分別或共同對第三人主張權利。 三、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我國《公司法》第 199 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據此,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若出現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只要情節(jié)不嚴重,此類瑕疵設立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登記機關,也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責令改正;只有在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才可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公司設立瑕疵相關法條是什么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公司的設立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出現設立瑕疵也是很常見的情況。公司在成立之后應當依據既要保護公司發(fā)起人設立公司的積極性又應當保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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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公司的設立瑕疵制度 1、股東瑕疵 這主要表現為股東人數瑕疵以及股東資格瑕疵。就股東人數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東最低人數的瑕疵,亦有高于股東最高人數的瑕疵。 例如法國便要求其股份有限公司形態(tài)的最低股東人數至少為7人,英國則要求其各類公司形態(tài)的最低股東人數不得低于2人,我國公司法原則上亦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股東人數為2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發(fā)起人數應為5人。與最低股東人數法定要求相對應,有些國家就特定形態(tài)公司的最高股東人數亦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如日本《有限公司法》雖然沒有規(guī)定最低股東人數,但卻原則上規(guī)定了該類公司的股東總數不得超過50人,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股東人數亦有著與日本相同的限定。 很顯然,當法律就股東的最低或最高人數有著相應的要求時,若一注冊公司的實際股東人數低于或高于這些要求,那么該公司便存在著股東人數瑕疵。 就股東資格瑕疵而言,又可細分為股東行為能力瑕疵,股東形態(tài)瑕疵以及股東國籍瑕疵等。所謂股東行為能力瑕疵,是指股東缺乏行為能力的情形,此類情形若要構成公司的瑕疵,常常應是指全體股東或者是全體發(fā)起人皆無行為能力。 所謂股東形態(tài)瑕疵,是指不得為股東的 自然人 或者各類公司卻成為股東之情形。 所謂股東國籍瑕疵,是指不具備某類國籍的自然人與法人卻成為公司股東之情形。應當說,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已普遍使得各國公司法律對股東的國籍不再作出限定,但如中國三資企業(yè)法的特別規(guī)定,使得那些冒充外方股東所組建的三資企業(yè)亦成為有瑕疵的公司之列。 2、資本瑕疵 這一方面的瑕疵表現受資本模式的影響較大。在實收資本模式或者折衷資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 公司設立 時的最低資本額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實繳資本到位,有時還要求相應的部門以及人員對出資的真實進行驗資,從而使得此類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fā)的瑕疵公司情形較為普遍。而授權資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設立很少有最低資本額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應繳資本比例以及驗資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設立盡管也需要注明資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會因為股東所繳資本的多寡而難以成立,因而授權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fā)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見。 資本方面的瑕疵,我們又可將其細分為出資虛假瑕疵、出資不足瑕疵、出資價值瑕疵、出資權利瑕疵、出資形式瑕疵等多種情形。 所謂出資虛假瑕疵,是指股東于公司設立之時根本沒有出資卻聲明已經出資,致使公司實際無任何實收資本而設立并有違該國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此系最為嚴重的資本瑕疵情形,多數國家將此視為犯罪予以嚴懲。 所謂出資不足瑕疵,既可理解為股東雖已出資但卻未足額繳納,致使公司實收資本未達到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情形,也可以理解為公司實收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的情形。 所謂出資價值瑕疵,則是指實物、權利等出資的評估價值,高于評估對象實際價值之情形。 而出資權利瑕疵,則是指用于出資的有形或無形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存在著權利上的瑕疵,如已出賣他人、已抵押他人等等。 所謂出資形式瑕疵,則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資形式進行出資的情形。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8條第2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之股份原則上不得以技藝出資方式認購;再如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原則上只將貨幣、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出資的合法形式,以除此之外的其它形式進行出資,便構成出資形式瑕疵。 3、章程瑕疵 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載事項或所載事項與法律存有沖突之情形。具體又可分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稱瑕疵以及其它必載事項瑕疵。 所謂公司目的瑕疵,又可稱為公司經營范圍瑕疵、公司宗旨瑕疵等,當公司章程缺乏此類必載事項的規(guī)定,或者公司章程所載此類事項與法律存有沖突,如公司意在從事賭博、賣淫或其它又不為當地法律所允許的行業(yè)時,即會出現公司目的瑕疵??傮w而言,英美法系有關公司目的之限制要寬于大陸法系,尤其如美國公司法律,普遍賦予各類公司擁有一切合法商業(yè)的從事權,因而公司目的瑕疵情形較為少見。 所謂公司名稱瑕疵,即公司實用名稱未在章程中加以規(guī)定或所規(guī)定的名稱與法律存有沖突。如應當標明“有限”或“Ltd”等字樣而未加標明;再如由于注冊審查不嚴,致使公司名稱與早已存續(xù)的另公司名稱相同,從而侵害另公司 名稱權 利之情形。除公司目的與公司名稱之外,各國公司法律對公司章程必載事項皆有寬嚴不等的法律規(guī)定,除公司目的與公司名稱之外的其它必載事項,皆有出現瑕疵情形的可能。 二、公司設立瑕疵的處理 實際上,這既是一個價值取向問題,也是一個公共政策問題,它取決于對兩種利益的比較,即是對公司組織的維持還是對公司少數人利益的保護。 這時少數人認為公司設立瑕疵而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設立無效。法官就大家一樣進入一個兩難境地: 第一,考量大多數人意見,認為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應持續(xù)存在,否則就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造成彌天災難,出發(fā)點是犧牲少數人利益而維護大多數人利益。 第二,嚴格依照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去處理,理論依據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受到損害,如果法律不對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就違反了公平正義原則。 三、公司設立瑕疵制度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應當設立如下制度: 第一,明確規(guī)定公司設立瑕疵的內容; 第二,規(guī)定對公司設立瑕疵的處理方法。 從以上文章中可以看到,公司的設立瑕疵制度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對于公司設立瑕疵的處理也取決于兩種利益的比較。所以網友們對應該如何理解公司的設立瑕疵制度一定心中有數了,如果網友們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向小編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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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設立瑕疵制度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我國《公司法》對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確,但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斷出來我國采用的是“結論性證書原則”,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實際問題,在營業(yè)執(zhí)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無效、撤銷前,承認公司的法人格。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也是如此處理的。這樣作,也是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征求意見稿》中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 公司設立 無效的民事判決,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動的效力”。也就是說,在被宣告無效之前,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認的。本《征求意見稿》再次確認了我國關于瑕疵公司人格的一貫立場。 二、我國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 因此,可以看出,根據第28條規(guī)定,公司并不因為設立時不具備最低注冊資本而無效,只要有限責任公司獲得了法人人格,則即使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所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公司仍然有效設立,公司債權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不得以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最低注冊資本為由而主張公司設立無效。但他們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根據第28條來承擔資本的補充責任。 同時,第199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此條規(guī)定表明,在我國,即便公司設立違反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只要公司獲得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法人人格即應得到維持,公司不應當被宣告無效。 三、公司設立瑕疵的情形 1、股東瑕疵 這主要表現為股東人數瑕疵以及股東資格瑕疵。就股東人數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東最低人數的瑕疵,亦有高于股東最高人數的瑕疵。盡管世界范圍內已普遍允許 一人公司 的設立與存續(xù),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為一人股東的虛擬而使得該公司的股東低于一人股東人數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說,有些國家對其公司股東的最低人數仍然有著更高的要求。 2、資本瑕疵 這一方面的瑕疵表現受資本模式的影響較大。在實收資本模式或者折衷資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設立時的最低資本額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實繳資本到位,有時還要求相應的部門以及人員對出資的真實進行驗資,從而使得此類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fā)的瑕疵公司情形較為普遍。而授權資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設立很少有最低資本額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應繳資本比例以及驗資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設立盡管也需要注明資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會因為股東所繳資本的多寡而難以成立,因而授權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fā)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見。 3、章程瑕疵 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載事項或所載事項與法律存有沖突之情形。具體又可分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稱瑕疵以及其它必載事項瑕疵。 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得知,我國尚未確立公司的設立瑕疵制度,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設立制度仍是我國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務。以上便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公司的設立瑕疵制度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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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瑕疵的具體情形 《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未對設立登記瑕疵及情形作出明文規(guī)定,我們通常所說的 公司設立 登記瑕疵是指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獲營業(yè)執(zhí)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設立過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從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法律現象。一般包括股東瑕疵、出資瑕疵、章程瑕疵三種情形。 股東瑕疵主要包括發(fā)起人或股東人數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股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股東為法律禁止擔任股東的人員等情形。 出資瑕疵又可細分為出資不實、出資不足、出資權利瑕疵、出資形式瑕疵等多種情形,目前來說,我國允許的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 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其他的像 特許經營 權、勞務、姓名權等出資是不被允許的,股東通過貨幣以外方式進行出資的,出資評估需準確,不能弄虛作假,否則就容易出現出資不實等情形。 章程瑕疵則有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稱瑕疵以及其它必載事項瑕疵等情形。 二、公司瑕疵設立相關司法解釋 公司瑕疵設立是指由于發(fā)起人或其他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設立行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從而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由于公司非自然主體,而是法律擬制的主體,且一旦成立就會對經濟生活產生較之自然人更大的影響,因而各國法律對于公司之成立在實體與程序方面都規(guī)定甚嚴,以市場準入之嚴格性來保護交易安全。然立法之理性并不能確保實踐之理性,瑕疵設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規(guī)定,盡管我國公司法理論界主張規(guī)定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的呼聲很高,但新修訂的公司法依然延續(xù)了舊公司法的做法,沒有在立法中對此問題作出規(guī)定,這不得不說是一個立法上的遺憾。 三、公司設立主觀瑕疵 是指發(fā)起人或股東個人的設立行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發(fā)起人或股東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發(fā)起人或股東沒有行為能力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發(fā)起人或股東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發(fā)起人或股東明知其行為將侵害債權人利益而作出的設立意思表示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公司設立瑕疵的具體情形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以為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應一連存在,不然就給社會、家庭和小我私人造成彌天劫難,起點是捐軀少數人好處而維護大大都人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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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瑕疵不影響公司的存續(xù) 鐘樓包子館原系國有企業(yè)。1998年12月1日鐘樓包子館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到會職工67人,缺席8人,大會形成《鐘樓包子館關于全員購買企業(yè)產權決議》,決議同意鐘樓包子館出售及收購方案,鐘樓包子館整體出售,全員購買、接收企業(yè)的全部資產及全部負債。經評估確認企業(yè)資產總值為489.8萬元,沖減企業(yè)負債、帳外負債、職工安置費等,最后凈資產為-3.37萬元,經雙方協(xié)商,受讓方出資價款為0.8萬元;收購后實行股份合作制, 法定代表人 股及中層以上干部股占51%、員工股占49%。同日政府主管部門批準鐘樓包子館經濟性質由全民轉變?yōu)楣煞莺献髦?,?債權債務 由鐘樓包子館、法定代表人及全體職工承擔。次日,鐘樓包子館的主管部門與法定代表人為代表的鐘樓包子館的全體職工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將鐘樓包子館整體出讓。同日,鐘樓包子館的股東簽署了《企業(yè)章程》。此后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xù)。1999年5月18日,鐘樓包子館召開第一屆股東大會并形成會議紀要。同月20日當地體改委批準鐘樓包子館轉為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次日,鐘樓包子館股東簽署了《股份合作制協(xié)議書》,載明經體改委批準,職工代表大會一致同意通過,將企業(yè)改制為股份制企業(yè)。 鐘樓包子館改制后,在經營過程中作為管理層的股東與作為職工的股東產生了諸多矛盾,其中一位股東以上述《企業(yè)章程》和《股東大會會議紀要》及《股份合作制協(xié)議書》上的四位股東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公司董事長偽造職工簽名,騙取工商注冊登記為由,起訴公司董事長,要求確認上述文件無效,并進而要求確認公司董事長所持38股股份不生效。同時提出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專業(yè)機構對上述文件上的股東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結果確認原告所稱四名股東簽名均不是本人所簽寫屬實。據此,該法院認為,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是勞動合作與資本相結合的 企業(yè)法人 。對股份合作制類型的市場主體,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的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故對本案糾紛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的相應規(guī)定以及依照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予以調整。被告在未通知全體股東的前提下,采取假冒股東簽名的手段,偽造股東會議紀要及企業(yè)章程等文件,損害了未到場股東的公益權,對全體股東亦無約束力。被告違反了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案糾紛的釀成被告存在過錯,同時亦損害了作為股東的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判令確認《股份合作制協(xié)議書》和《股東大會會議紀要》及《企業(yè)章程》無效。同時,因被告(公司董事長)持有的38股股份占股本總額的51.35%與政府主管部門關于職工股東中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和經理層人員的持股數額一般不得超過職工股東持股總額的50%的規(guī)定相悖,因此認定被告持有鐘樓包子館的38股股份不生效。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應當依據企業(yè)章程確定各方權利義務,參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企業(yè)股份制協(xié)議書是企業(yè)職工為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yè)的目的而簽訂的股東之間的協(xié)議,是成立前的設立協(xié)議,企業(yè)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該協(xié)議即自行終止,為章程所代替,再要求確認該協(xié)議效力沒有法律意義。會議紀要系企業(yè)股東大會的書面記錄,章程是企業(yè)的組織準則和行為準則,該企業(yè)已經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企業(yè)變更登記,改制后的企業(yè)經過工商登記注冊已經運轉多年,其企業(yè)狀況及 股權結構 應視為既成事實,即使存在申請文件虛假、瑕疵等情況也應當由登記機關依行政職權處理,部分股東要求確認文件效力的請求不應由法院受理。另外由于股份合作制企業(yè)已經設立,認定文件無效必然引起企業(yè)變動、清算,法院組織企業(yè)清算沒有法律依據。故對該訴訟請求不應由法院作為民事案件進行審理。股東超額購股和限制職工購股的行為,也應當依據企業(yè)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確認、變動,不應由法院作為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因而,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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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瑕疵的具體情形 我們通常所說的 公司設立 登記瑕疵是指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獲營業(yè)執(zhí)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設立過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從而使公司 法人 人格存在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法律現象。一般包括股東瑕疵、出資瑕疵、章程瑕疵三種情形。 二、公司瑕疵設立效力是怎么樣的? 瑕疵設立對公司有效的該理論主張,即便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都不得以公司設立存在瑕疵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該公司設立行為無效,也是不能夠得到支持的。 三、公司設立瑕疵的民事責任是什么 我國公司設立瑕疵引起的糾紛主要是由于出資瑕疵而發(fā)生的責任負擔。出資瑕疵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例如,發(fā)起人虛假出資、出資不實、對實物和權利出資的估價虛高、以有權利瑕疵財產和權利出資等。出資瑕疵是股東對其出資義務的違反, 民事責任 分為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的法律的規(guī)定,設立過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從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法律現象。一般包括股東瑕疵、出資瑕疵、章程瑕疵三種情形。此內容僅供參考。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 公司設立瑕疵的具體情形 ,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問可以咨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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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名詞解釋 公司 法人 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出資額為限對 公司債務 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認,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補充和升華。正是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并捍衛(wèi)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當法人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 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并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所以該制度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fā)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fā)生偏向和被異化。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后果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豆痉ā返?0條第1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條件 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人格被濫用; 3、法人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這是一種法人人格的個案否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名詞解釋的相關知識,在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責任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權利,就可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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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出資罪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節(jié)錄)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wěn)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guī)范性規(guī)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guī)定的各類公司的監(jiān)督管理。 公司股東或發(fā)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于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后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并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 由于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wěn)定,對穩(wěn)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并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fā)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fā)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guī)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fā)起人可以采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guī)定,都是對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guī)定,違反這些規(guī)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guī)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fā)起方式設立者,發(fā)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fā)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fā)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fā)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 房屋產權 、土地使用權又轉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qū)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占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皵殿~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fā)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fā)起人是指依法創(chuàng)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chuàng)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xié)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籌辦創(chuàng)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chuàng)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xié)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fā)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fā)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fā)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fā)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yè)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可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guī)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的區(qū)別有哪些 虛假出資罪和 虛報注冊資本罪 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表現在兩罪的行為人都可能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明明沒有繳納其應當繳納的資本或者轉移財產權,卻謊稱已經繳納或者轉移,而且兩罪存在緊密聯(lián)系,即行為人為了虛報注冊資本,往往首先必須進行虛假出資。有人甚至認為,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除在犯罪構成上完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樣的,應該以“虛假出資罪”這個外延較大的罪名將兩者統(tǒng)一為一個罪。對此,筆者不敢茍同。這種觀點雖然揭示了虛假出資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之間存在的聯(lián)系,卻沒有注意到與虛假出資罪相比,虛報注冊資本罪在構成上有其特殊之處,立法者賦予了兩罪不同的構成要件?!【唧w而言,兩罪存在兩方面的明顯差別: (1)在客觀方面,這種差別表現有三: 第一,虛報注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而虛假出資罪則必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在是否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方面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人必定要實施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虛假出資罪中的行為人由于虛假出資不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因而不會去欺騙公司登記機關,而只是欺騙其他公司發(fā)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比如將虛假的驗資證明交給其他股東,謊稱已足額出資。兩罪在客觀方面的這種差別,使得虛報注冊資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虛假出資罪侵犯的卻是其他公司發(fā)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 第三,在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上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可以表現為出資不足額。虛假出資罪在客觀方面則不包括這種虛假出資行為。 (2)兩罪的犯罪主體有所不同。虛假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fā)起人和股東,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當然,實踐中,公司發(fā)起人和股東可能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但并非所有公司發(fā)起人和股東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發(fā)起人或者股東為了虛報注冊資本而虛假出資,那么其虛假出資行為屬于為了實施虛報注冊資本罪采取的手段行為。如果虛假出資行為同時構成虛假出資罪,那么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屬于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選擇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由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虛假出資罪最新司法解釋的法律知識。公司股東或發(fā)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于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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