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區(qū)分,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都是一種通過“不法形式”獲取經濟優(yōu)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區(qū)分,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都是一種通過“不法形式”獲取經濟優(yōu)勢的行為。“不法形式”的具體表現形式,決定了這種行為該劃歸商標侵權范疇還是反不正當競爭范疇,下面就和創(chuàng)業(yè)螢火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由于商標使用行為的前置要件,諸多含有注冊商標的不法行為不能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但可能進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比如該種行為客觀上只是通過搭便車提升被告的形象而沒有發(fā)揮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作用。在違反商業(yè)慣例的情形下,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guī)定。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guī)定的虛假宣傳行為也以相關公眾“誤解”為條件,但僅指通過“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解”,這種“誤解”不是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誤解”,而并非假以“注冊商標”為媒介制造來源混淆《商標法》第58條規(guī)定了“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并誤導公眾的使用”,這種使用行為如果是一種商標使用行為,比如與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結合并突出使用,那么構成商標侵權;”如果這種使用行為并未與商品或服務進一步結合,純粹只是在字號意義上的使用,也即用于識別市場主體而非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則并非商標使用行為,不會導致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此時可能發(fā)生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市場混淆,比如是在虛假宣傳背景下的“誤導公眾”從而構成虛假宣傳,也可能產生市場主體之間關聯關系的誤導從而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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