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公告3次。2、清償
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公告3次。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三、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公司應當自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布。
擴大了可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將債務人債權的從權利納入其中
該種立法上的變化,對于司法實踐會產(chǎn)生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債務人僅行使主債權,而不行使該債權所涉從權利,致使其債權不能得到有效清償?shù)?,應當認定構成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二是,債務人主債權的從權利,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權利,由債權人代位行使。這里指的從權利,主要指從屬于主債權的擔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