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如何組成,有哪些職權?
[導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如何組成,有哪些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享有業(yè)務執(zhí)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它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機關和常設機關,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除外。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成員為3-13人。
董事會的職權為: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