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jiān)事,以及決定有關董事、
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jiān)事,以及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此外,股東大會還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對于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fā)行公司債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等決議,股東大會具有決定權。股東大會還有修改公司章程以及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的職責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以及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 東 大 會 權 力 :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和 決 策 公 司 重 大 事 項
修改公司章程通常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和提交相應的文件。首先,由公司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并召集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如果董事會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修改建議,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在股東召集和主持下,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對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需要提交《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新住所使用證明》、《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簽字》以及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等文件。辦理稅務變更時,需要提交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工商變更登記復印件、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主管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修改公司章程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需要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fā)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需要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fā)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按照要求,對原文進行100字的改寫,保持原意不變。原文如下:
股東大會的職責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以及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修改公司章程通常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和提交相應的文件。首先,由公司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并召集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如果董事會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修改建議,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在股東召集和主持下,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對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需要提交《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新住所使用證明》、《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簽字》以及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等文件。辦理稅務變更時,需要提交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工商變更登記復印件、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主管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修改公司章程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需要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fā)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需要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fā)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guī)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