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未經登記的企業(yè)屬于松散型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出資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無限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未經登記的企業(yè)屬于松散型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出資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應向出資人主張其債權。如果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如果債務人屬于未經登記的企業(yè),則其不具有法人資格,應被視為一種松散型的經濟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出資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債權人應向出資人主張其債權。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設立時非貨幣出資差額如何補足?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如果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低于規(guī)定,則應當向設立公司申請增加注冊資本,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然而,如果在設立公司后,發(fā)現(xiàn)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低于規(guī)定,怎么辦呢?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股東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出資額的差額部分。如果股東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的差額部分,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此,對于公司設立時非貨幣出資差額如何補足的問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全體股東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出資額的差額部分,以保證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同時,如果股東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的差額部分,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公司的非貨幣出資差額問題,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全體股東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出資額的差額部分,以保證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同時,如果股東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的差額部分,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債權人應向出資人主張其債權,而股東則應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的差額部分,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