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標準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標準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雖不足一百萬元,但足以使該證明文件使用者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第二種情形是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標準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情況。
2.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如 何 判 斷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重 大 失 實 罪 的 立 案 標 準 ?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判斷自己是否符合該罪的立案標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 主觀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出具的證明文件可能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仍然實施上述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即可認定其具有故意。
2. 客觀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出具的證明文件具有嚴重失實的內(nèi)容,足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這里的“嚴重失實”可以包括對案件事實的歪曲、隱瞞或者虛構。只要證明文件的內(nèi)容與實際情況相差較大,即可認定其具有嚴重失實。
3. 主體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其他自然人、單位均不構成本罪。因此,只要行為人不是司法工作人員,即使其出具的證明文件存在問題,也不構成本罪。
4. 目的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行為,并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要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即可認定其具有該罪的目的。
綜上所述,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標準,可以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和目的方面進行考慮。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上述任何一個標準,即可認定其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結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標準包括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和目的方面。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任何一個標準,即可認定其構成該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八十二條
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