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簡述了申報增員的情況,申報過程中有差異,需根據(jù)員工轉入情況填寫不同的社保號碼。員工需憑借轉入員工
該文簡述了申報增員的情況,申報過程中有差異,需根據(jù)員工轉入情況填寫不同的社保號碼。員工需憑借轉入員工以前的社保繳費憑證到社保局辦理社保轉入手續(xù),最后將社保接收函交給員工原來參保的社保局。社保局會將錢打入新社保局賬戶。
申報增員的情況基本上沒有差異,唯一的區(qū)別在于:如果是本城鎮(zhèn)轉入的員工,需要填寫員工的原社保號,而新增員工則不需要填寫,電腦會自動生成社保號碼;如果是外地轉入的員工,增員申報與新員工沒有區(qū)別,也是按照新員工申報的,電腦會自動生成新的社保號碼。然后,員工需要憑借轉入員工以前的社保繳費憑證到社保局辦理社保轉入手續(xù)(開具社保接收函),最后將社保接收函交給員工原來參保的社保局。社保局會將錢打入新社保局賬戶。
社保關系轉移是什么意思?
社保關系轉移是指勞動者在離開原用人單位后,將其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用人單位的過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失業(yè)、跨地區(qū)就業(yè)、跨地區(qū)退休等情況時,應當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社保關系轉移的法律分析如下:
1. 勞動者在離開原用人單位時,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出具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并將其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用人單位。
2. 如果新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接收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原用人單位應當向其出具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勞動者應當及時到新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3. 在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社會保險費欠繳、待遇拖欠等問題,原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勞動者在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應當及時告知原用人單位其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情況,否則原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認可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并要求勞動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總之,社保關系轉移是勞動者在就業(yè)、退休等情況下應當及時辦理的手續(xù),對于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社保關系轉移是勞動者在就業(yè)、退休等情況下應當及時辦理的手續(xù),對于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辦理過程中,需要注意原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勞動者應當及時告知原用人單位其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情況,否則原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認可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并要求勞動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shù)厣鐣kU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予以審核,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