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以及自愿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證機構可以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以下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公證法
公證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對公證機構的設立、公證員的產生和職責、公證程序的實施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公證機構是指經公證機構登記,取得《公證機構執(zhí)業(yè)證書》的機構。公證員是指經公證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員。公證機構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公證機構設公證長,由其負責領導全機構的公證業(yè)務工作。公證機構根據業(yè)務需要,可以設立若干業(yè)務部門。公證機構實行公證員負責制。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公證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對象或者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有過錯的公證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過錯的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公證機構設公證長,由其負責領導全機構的公證業(yè)務工作。公證機構根據業(yè)務需要,可以設立若干業(yè)務部門。公證機構實行公證員負責制。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公證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對象或者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有過錯的公證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過錯的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