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若構成該罪既遂,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一個人構成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既遂,相應的懲罰如下:若情節(jié)嚴重,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背 信 運 用 受 托 財 產 罪 既 遂 的 懲 罰 是 什 么 ?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該罪成立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主體是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主觀上是故意的。對于該罪的概念,理論界將其界定為“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边@一定義緊法條的規(guī)定,原本無可厚非。但從定義的簡潔角度而言,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概念對該罪主體的界定不夠簡潔,沒有概括出該罪之主體的特征;二是該罪的對象,從本質上看,客戶資金也是委托理財財產,因此也沒有必要全部列舉該罪的對象。據(jù)此,我們可以把該罪定義為: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從事委托理財金融業(yè)務的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委托理財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該罪成立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主體是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主觀上是故意的。但該罪的概念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概念對該罪主體的界定不夠簡潔,沒有概括出該罪之主體的特征;二是該罪的對象,從本質上看,客戶資金也是委托理財財產,因此也沒有必要全部列舉該罪的對象。據(jù)此,我們可以把該罪定義為: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從事委托理財金融業(yè)務的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委托理財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