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可以用什么來投資合伙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yè)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二、合伙人可以當職務侵占罪嗎
在特殊的個人合伙關系(并非
合伙企業(yè))下,所有合伙人僅身為普通自然人,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中所設定的行為主體范疇,換言之,由于此類合伙人并不屬于職務侵占罪所定義的"公司、企業(yè)或其它相關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所以他們并不具備行使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資格,而對于這類相應的侵權行為,僅能通過民事法律手段進行解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