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們知道,路邊攤是我們經常見到的,因為那里有很多當地的美食,但是有些路邊攤會占用公路,造成交通擁堵的情況,那么流動餐飲車需要辦什么證呢?這方面的知識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來由小編為您整理的流動餐飲車需要辦什么證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流動餐飲車需要辦什么證?
流動餐車受城管管制。
只要您選擇合適的地方,不影響正常交通,城管都不會管。只要您辦齊相關的手續(xù),城管是不會阻礙的。
流動餐車需要辦理衛(wèi)生許可證但不需要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需要符合城市管理相關規(guī)定,各地的規(guī)定不同,和擺地攤屬于一個性質。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zhí)法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城市管理執(zhí)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huán)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二、我國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哪些方式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huán)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xù)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yè)。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yè)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zhí)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自然人,但不適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于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zhí)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yǎng)。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 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guī)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chuàng)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新創(chuàng)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yǎng)、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三、行政處罰程序分哪幾步?
(一)發(fā)案與立案。
1、發(fā)案案源一般有:
(1)上級部門交辦;
(2)有關部門移交;
(3)群眾舉報;
(4)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
(5)依據職權在日常監(jiān)管、市場巡查中發(fā)現。
2、發(fā)現案源并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后,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guī)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并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fā)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后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并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jié)、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準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托協(xié)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
(1)書證;
(2)物證;
(3)證人證言;
(4)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5)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準。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并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鶎庸ど趟ǚ志郑┰O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后,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按照要求,制作規(guī)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缎姓幜P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fā)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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