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新公司法對于一人公司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終于有了名分。但隨著司法實踐的發(fā)展,與一人公司相關的新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亟須作出回答。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一人公司有效設立后,能否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新股東加入,從而轉變?yōu)楣蓶|為兩人以
新公司法對于一人公司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終于有了“名分”。但隨著司法實踐的發(fā)展,與一人公司相關的新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亟須作出回答。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一人公司有效設立后,能否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新股東加入,從而轉變?yōu)楣蓶|為兩人以上的普通
有限責任公司
?筆者認為,一人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轉變應當實行“單軌制”,即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轉變?yōu)橐蝗斯?,而一人公司則不能以增資擴股等方式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尽?br />
首先,從有利于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角度來看,不應允許一人公司以增資擴股方式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引入新股東對債權人的影響是顯著不同的,法律的規(guī)制方式也應當有所區(qū)別:普通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新股東,既不會改變公司的組織形態(tài),也不會對公司對外清償債務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吸收新股東原則上依據(jù)股東的意思自治進行,只要現(xiàn)有股東與新股東達成投資協(xié)議,并將新股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法律即承認新股東的股東身份。即使沒有辦理相應的股權變動工商登記,股東資格在公司內部層面上也是有效的。相比之下,一人公司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新股東,則不僅改變了公司的組織形態(tài),也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相比,公司法對
一人公司設立
股東的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混同設立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定,降低了法人人格否認的難度,增大了一人公司設立股東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風險,同時也強調了對于一人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如果允許一人公司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荆瑒t一人公司的設立股東也勢必要與其他股東一同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標準,即債權人如要求設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就必須證明設立股東存在財產混同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司法實踐當中,公司的財務資料等證據(jù)通常掌握在股東手中,債權人往往難以獲取,因此,舉證責任是否倒置對于債權人能否勝訴往往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允許一人公司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就改變了設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
證據(jù)規(guī)則
,降低了其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性,這顯然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盡管理論界關于一人公司能否通過股權轉讓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旧写嬖诜制?,但同樣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考慮,筆者認為,為了克服一人公司固有的道德風險,敦促設立股東對一人公司的經營行為負責,公司法實際上包含了一人公司的設立股東與一人公司同時存續(xù)的立法意圖。也就是說,在一人公司有效存續(xù)期間,設立股東不能從公司的經營活動當中退出,其股東身份不能改變。如果允許一人公司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荆瑒t設立股東就有可能通過股權轉讓而脫離其所創(chuàng)設的一人公司。這無疑為設立股東規(guī)避公司法為一人公司設立的特別規(guī)定創(chuàng)設了一條“綠色通道”,從而助長設立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
其次,從制度銜接的角度來看,一人公司通過增資擴股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敬嬖诶щy。一人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較大的差異,以致公司法將它們分別規(guī)定在兩個不同的章節(jié),作為兩類不同的公司來對待?!霸谖唇鉀Q其社團性之情形下,卻必須適用現(xiàn)行專為傳統(tǒng)法人理論設計之法規(guī),規(guī)范此種與傳統(tǒng)團體法理論相去無法道以里計之經濟組織體,其間無法相容之處或造成矛盾沖突之結果,實令識者無法茍同?!币蝗斯疽坏┐胬m(xù),內在的一些法律問題就使得其無法轉化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律未就具體的操作流程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一人公司難以在內部運行機制和外部責任承擔等方面實現(xiàn)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銜接。比如,假設一人公司能夠通過增資擴股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則將出現(xiàn)設立股東與新
股東權利
義務的協(xié)調問題。按照公司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時,設立股東和新股東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在債權人與股東均未提供有效證據(jù)的情況下,同一起訴訟當中就會出現(xiàn)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并存的情形:設立股東因無法滿足公司法第六十四條的舉證要求而承擔無限責任;而新股東則因債權人舉證不充分而按照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僅僅承擔有限責任。這種雙重股東責任并存的公司運行機制在我國現(xiàn)行的公司法中是不被認可的,其內在的沖突在司法實踐當中也是難以調和的。
最后,從現(xiàn)行法的角度來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轉變?yōu)槠胀ㄓ邢挢熑喂臼聦嵣铣址穸☉B(tài)度。一人公司僅有一名股東,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更容易產生濫用法人人格的道德風險,這也是我國立法長期對一人公司的存在持否定態(tài)度的原因。修訂后的公司法雖確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但其限制性的立法意圖卻是非常明顯的。一人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引入新股東實質上將引起組織形態(tài)的轉變,因此應當適用商事組織法予以調整。與商事行為法所奉行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意思自治原則相反,商事組織法最基本的原則是“法無規(guī)定即禁止”。也就是說,行為人要合法創(chuàng)設某種組織形態(tài),就必須符合法律所設定的條件,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設立義務,并最終由行政主管機關通過頒發(fā)證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公司法就增資擴股流程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對一人公司則未作出規(guī)定。公司法的這種立法空白,事實上是對一人公司轉變組織形態(tài)的否定。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王永亮 張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