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司設立時出資形式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實踐中,出資形式不當也會引發(fā)相應的法律風險,有必要予以重視,關鍵的問題是盲目選擇出資形式或出資形式變更不當。(一)出資形式選擇不當?shù)姆娠L險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公司設立時出資形式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實踐中,出資形式不當也會引發(fā)相應的法律風險,有必要予以重視,關鍵的問題是盲目選擇出資形式或出資形式變更不當。
(一)出資形式選擇不當?shù)姆娠L險
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
等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出資。對于非貨幣財產權利的范圍,只要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就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出資形式的要求。
但是,對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貨幣財產權利,我國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出資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
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等等。
出資形式選擇不當,依據(jù)我國法律,公司的設立申請將不被受理批準。因此股東在出資前,應該對我國法律關于公司設立的規(guī)定進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專業(yè)機構的幫助,對出資資產進行重新安排。
(二)出資形式變更中的法律風險
出資人在設立協(xié)議中確定彼此的出資金額和出資形式,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xiàn)出資人變更出資的資產形式,由此也隱含了一系列的法律風險。比如,涉及出資人將出資財產變更為非貨幣財產權利的,要對出資資產進行重新評估,費用和時間成本加大,拖延
公司設立程序
;非貨幣財產權利不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還導致公司設立不能,等等。
因此,出資人改變出資形式,應當對于可能引發(fā)的法律后果進行完整的評估,或者采取適當?shù)姆婪洞胧?,?guī)避或者減少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避免因為法律規(guī)定中的盲點導致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