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東資質問題并無特別的限制,但為了解決公司設立登記過程中遇到的股東資格問題,其他相關法規(guī)對公司股東資格作出了規(guī)范。 下列個人和單位不得 投資 設立公司: 1、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銀行在職員工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興辦經(jīng)濟實體的單位和個人,不得 投資 設立公司。 2、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y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3、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和資產(chǎn)評估 機構 不得作為 投資 主體向其它行業(yè) 投資 設立公司。 4、公司不得自為股東,即 公司 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將權利義務集中于一身, 公司的法律地位與股東的法律地位同一,混淆公司與股東的法律關系,損害 公司 其它股東及 公司 債權人的利益。 5、公司一般不得互為股東。目的在于防止相互持股的兩公司資本不實或內(nèi)幕交易。